FBAR:报告外资寿险政策(2008年纳税年度)

2009年9月16日,由管理员
提起下: FBAR

在回应我的查询,国税局澄清(常见问题),外国寿险保单是外国金融帐户,如果它包括一个退保现金价值。 国税局09年7月31日回应:

1。 这是一个外国寿险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为金融帐户的FBAR报告的目的?

财务帐户,定义的FBAR一般说明,包括“储蓄,需求,检查,存款,定期存款,或从事业务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或其他人保持任何其他帐户”保单。退保现金价值“商店”的现金,可用于撤离在以后的时间,为此,被视为与一个金融机构的FBAR目的的金融帐户。 如果保险的政策,是位于在国外,退保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能有报告上的FBAR的政策。 政策的退保现金价值的FBAR报告的目的,是该帐户的价值。 保险是一家外商独资的公司发出的,但通过设在美国的保险代理人获得的政策是不是外国金融帐户,不需要上的FBAR报告。

2008年税务年,如果外国寿险保单是由个人,或与一名受益人的信托所拥有的FBAR申报2009年9月23日,日到期。

如果外国寿险保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益人的信托所拥有的,超过50%的信托资产的受益人必须文件的FBAR(信托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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