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ARs和离岸对冲基金
加州税务律师(2009年夏季版)发表我的文章:FBARs和离岸对冲基金。 请参阅下面的副本。
FBARs和离岸对冲基金
秘密UBS瑞士银行举行的美国公民占美国和瑞士政府之间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后,国税局现正专注于开曼群岛的对冲基金。 最近,国税局官员表示,美国在某些离岸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提交的FBAR。
2009年6月12日,国税局官员说,“财务利益”(需要的FBAR申报),包括对冲基金,作为互助基金“的功能。”看来国税局和司法部将确定美国纳税人逃避美国税收离岸对冲基金的投资。 国税局和司法部正在按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他们与美国人的信息“外,秘密银行帐户。”
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鲍卡斯(四,山)。立法,将需要提交纳税申报的FBAR。 这也需要美国的金融机构,国税局的钱转移到任何外国金融帐户报告。 这将有可能使国税局在开始创造一个外国帐户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