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遵從 - 外國信託(美國人士):報告的事件

6月9日,2008年, admin
提起下: INT稅務合規

一個報告的事件通常被定義為外國信託的設立或資金(金錢或財產)由美國人士,包括死亡的轉移。 它還包括一個美國人死亡,如果人是外商的信賴的雇主或信託的任何部分,包括他或她的總房地產。 公平的市場價值轉讓被排除在外。 一個負責任的政黨,是一般信託保人,轉讓,或在報告事件涉及的執行人。
為了滿足責任方的規則,美國人士必須申報表格3520上的事件。 這回是由於在人的聯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擴展的同時,但分別提交從該回報。
不同的形式3520-美國人士提出,根據信託規則不須提交延長為他或她的報稅分開的擴展。
受益人規則
美國的人士,獲得分佈,從外商的信賴,必須報告表格3520上的分佈。
處罰
對未能及時文件窗體罰款3520-A是等於超過美國的人被認為是業主的信任的資產總值的5%。 每個外商的信賴的美國雇主可能會受到這種懲罰。
對違反責任方和受益人規則“(罰款未能及時文件表單3520)的刑罰是相等的任何財產轉讓給外商的信賴分佈總值的35%。 當美國的人收到國稅局通知的違規和不採取行動來治愈它,總申報金額追加處罰,可以並處。
處罰可能不會被罰款,但是,當違反是由於合理的原因,而不是故意疏忽。 國稅局適用合理因由標準適用於late-filing/late-payment處罰。 事實上,一個外地司法管轄區的,將處以罰款披露信息不被視為合理的原因。 拒絕外國受託人提供信息的任何其他原因,包括困難,生產所需的信息或信託文件的規定,防止所需的信息披露的一部分,也沒有一個合理的原因的基礎上。

這些處罰通知並要求支付。 國稅局不需要發出通知缺乏。 預先支付上訴的罰款是不能自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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