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ARs和離岸對沖基金

11月24日,2009年, admin
提交下: 的FBAR

加州稅務律師(2009年夏季版)發表我的文章:FBARs和離岸對沖基金。 請參閱下面的副本。

FBARs和離岸對沖基金

秘密UBS瑞士銀行舉行的美國公民佔美國和瑞士政府之間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協議後,國稅局現正專注於開曼群島的對沖基金。 最近,國稅局官員表示,美國在某些離岸對沖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提交的FBAR。

2009年6月12日,國稅局官員說,“財務利益”(需要的FBAR申報),包括對沖基金,作為互助基金“的功能。”看來國稅局和司法部將確定美國納稅人逃避美國稅收離岸對沖基金的投資。 國稅局和司法部正在按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他們與美國人的信息“外,秘密銀行帳戶。”

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鮑卡斯(四,山)。立法,將需要提交納稅申報的FBAR。 這也需要美國的金融機構,國稅局的錢轉移到任何外國金融帳戶報告。 這將有可能使國稅局在開始創造一個外國帳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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